虚云和尚法汇—规约

 

鼓山门下弟子顺德岑学吕宽贤编辑

 

云栖禅寺万年簿序

云栖寺万年簿记

教习学生规约

客堂规约

云水堂规约

禅堂规约

戒堂规约

爱道堂共住规则

衣钵寮规约

库房规约

大寮规约

浴室规则

农场组织简章

学戒堂规约

水陆法会念诵执事规约

题云水堂记

 

云栖禅寺万年簿序

 

碧鸡山华亭峰云栖寺。古刹也。自元代玄峰禅师。得心印于天目中峰国师。来滇开建本山成大道场。即以山名名寺曰华亭寺。至明天启中。有相成禅师。自南岳来滇。中兴本寺。奉敕改名大圆觉寺。此方人习惯。仍称华亭寺。民国九年虚公和尚自鸡足山祝圣寺来省。当道留办本山丛林。尔时寺虽有僧数人。早不知三学为何事。历代祖师苦心经营。所得田亩山场。已卖典罄尽。寺基及存留殿宇。亦已卖与外人。将成矣。适公来。悯祖师道场。荒废至此。乃发心重兴古刹。请于省长唐公。始得保存。公启土至丈八尺余。得古残碑。其文磨灭。留有数字。仅云栖寺三字最明。年月只留一贞字。或系元元贞时。恰至祖师玄通开山时不远。土人虽名华亭。而实无额存在。或开山时。即名云栖。而志无征。仅碑文明载。又只留云栖寺三字。峰初祖之灵感。至此始出土。亦有大因缘在。云公改复古名。如是。然寺之兴废。不知历若干次数矣。憨山大师云。法界一切诸法。皆缘一心之所建立。佛土净秽。随心感变。而成坏亦以之。吾佛于菩提场。初成正觉。其地坚固。金刚所成。谓以金刚心所感故。菩萨修行必以此心而为行本。言金刚心者。即梵网经所说金刚宝戒。名为诸佛心地法门。云公秉佛心而为住持。即谓此地为金刚所成。亦无不可。历年传戒。皆有瑞应。具载碑文。兹不赘及。 公初到山。见主山不正。三门对面为箐沟缺口。北风所劫。正向反为诸祖坟墓林立。实不雅观。乃先建海会塔。移诸灵骨于寺东后山。凿放生池。建天王殿。以次而客堂。僧寮。禅堂。佛殿。法堂。藏经楼。全寺各殿堂寮。圣像金容。始克完竣。十年艰苦。经营同获成立。祖龙以正。风气完密。捐巨资买赎庄田。山场竹围。地土产业续加。通计所费百十余万。粗就次序。以为供瞻。永为十方常住。森林繁茂。多方保护。龙泉涌出。厨供不乏。正拟设学校以育人才。兴实业以安僧众。安居将就。四事虽周。而公又以鼓山涌泉之因缘所牵。闽省官绅及数百僧众之敦促。行将去矣。以交替住持。故将全寺大观。契约银钱什物器皿等项。交点列簿。恐居是寺者。不能律身进道。及续主寺事者。不尽住持之责任。有辜创立之心。实负龙天护法之意。及日用事宜。略设条例。名为万年簿。期大家永久遵守。光扬祖道。法门不坠。道业大成。亦为吾佛道场。金刚所成。以后有益于丛林。裨补法道者。即为金刚种子。成佛真因。庶使永劫瞻依。十方攸赖。不负开山中兴先辈之苦心。与云公重兴。艰苦卓绝。大菩萨心之本愿也。憨山中兴曹溪法脉。复旧业而培祖龙。莲池重建。五云所栖。立规约而共住。云公之愿。当与憨山莲池鼎立而三。是为序。

 

民国十九年岁次庚午 菩萨戒弟子张璞谨撰并书

 

云栖寺万年簿记

 

一住持退位。预先同退居班首书记大众。商同公举寺内外贤能。如人众多。须用桂圆书各人之名。于 韦陀圣前拈签。以三次为准。无论十方子孙。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无法卷者。须续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现在住持之法。然后方得入院。钟板犍椎。不能擅改。

 

一住持宜常住山中。领众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随众。其年轻者。无重要事。除病不许。

 

一住持退居。宜由大众选择相当寮房。为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宽广大舍。浪费常住资财。

 

一本寺山场。系自有之产。照碑文山照管业。并无山主地。不得凭人假认。侵占常住利益。

 

一住持不得于附近私住小庙。妨害常住缘法。退院后。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庙或不遵戒行名誉者。不得入祖堂。

 

一大众月单费。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职事清众。一律每月送钱五百文。除有特别功劳。于月单外。相当酬劳。普佛斋嚫。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双嚫。文书亦然。住持须随众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办小寮菜。除各堂当执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余概不得打饭偷安。

 

一住持灭后。不许私立塔墓。应送入海会塔内。依先后位次而安。

 

一住持不可收女徒。于本山结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来寺住宿。无论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亲眷男子。及一切僧众。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纵有要事送单。自住持及职事僧须二人同进。不得久停。或请在客堂言说。

 

一住持振兴常住。纵有大功劳。其剃度或法派。两派子孙。不得矜功侵占常住。改作法门及子孙丛林。一切财产系属公有。除个人私财外。一概不得侵占。

 

一住持每月三十日。须会同客堂库房禅堂结算账目。于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齐诣韦陀圣前告香。每月朔圣初八廿三腐菜浆粥。初八十四廿三入浴。

 

一旧住持辞退。新住持接事。须由老住持会同班首职事照万年簿点交。文书契纸。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紧要什物等项。于万年簿后加登注明。有破坏者须登注破坏原由。

 

一每年传戒请十师及引礼。须选择相当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审察。不得滥传。恐有恶劣分子。败坏法门。日期以五十三日。不用请帖报单。而戒期圆满日。须领新戒踏看寺内山场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师之塔。以便护持。

 

一逢年清明冬至。住持会同职事于本山及潮圣庵净耳寺松隐寺福兴庵各处塔墓拜扫一次。以示后来知有此诸寺基山场。俾有力者。重兴古刹。

 

一朔望诵戒。自住持以及清众。须齐到听诵。有要事须先陈明。如无故任意不到者议罚。

 

一常住圣像法器。田地山场。字画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减少。或变卖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费。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债。

 

一诸方丛林。应付经忏规矩。不能整理。渐趋下流。此后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请念经拜忏。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护法外。概不出门。致妨道业。

 

一常住禅堂坐香规矩。及贴单请职。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静七。至少二七。以为定例。佛七数次。用为方便。接引化导。

 

一大悲阁常住四人。礼大悲忏。每夕回向。免上殿过堂。念佛堂终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隐寺。每日念佛三次。亦免上殿过堂。

 

一常住永远海单。远路初到寺者。免殿堂三日。请茶一次。客斋三日。三天后随众。

 

一本寺常住诸师。或挂单者。有病须派人照应。病者无钱疗治。常住应供给医药。方合慈悲心。符丛林本旨。

 

一云水堂须安妥实人为寮元香灯。照应来往挂单者。良善者。劝讨单。恶劣者。退单出寺。

 

一客堂库房下院方丈管庄各宜置账目。每月或每年须聚大众算明。以杜弊端。

 

一下院挂单。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请其上山常住。诸师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愈事完。速即回山。

 

一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账目。须总其数列表张贴。令大众共知。凡住持及职僧。须按年认真培修各处房屋。不可坐视。任其倒塌朽漏。

 

一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庄。并每年经过大事。及田产交涉词讼官批判须登记万年簿以为纪念。亦令后人共知。

 

一凡兴常住。总以宏扬佛法。认真行道为本。如不依佛制。随顺潮流。贵贱买卖。放账营利等。与道相违之事。纵令常住丰富。决不可为。

 

一时当末运。人心不古。邪见恶人增胜。或有交涉事起。总以忍让解决为上。切不可与当地各界结怨。恐为恶人乘机扰害常住。

 

一凡有亡僧停西归堂。念佛三日。后鸣犍槌由住持领众送亡僧入化身窑。七日后方行荼毗。早晚殿上回向三日。上自住持以及清众。须由四寮职事公同查检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资财。相当办理超度事。或有余款。经亡者在生心愿。将作何用。如彼未曾预言。当由大众公议。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孙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单等项。由客堂集众估唱变卖结缘。

 

一亡僧无钱。亦无衣物。常住应照常荼毗。念佛回向。助其往生。

 

一每年清明冬至日。宜开塔念普佛。上供。晚间放焰口一台。或念佛一日。回向。有入塔者。亦在开塔期间。各处四众或大和尚来入塔者。已登明在碑。须补常住永远培修费现洋一百元。供众打斋。普佛念经。结缘在外。未在本寺传戒者。不得入中住持位。未在本寺任方丈者。不得列祖堂牌位。

 

一住持年老过六十者。送老人堂。上殿过堂。一切随便。未过六十。无病。一概不准。上自住持。以至清众。有病者。须到客堂告假。病重者送如意寮调养。东边报恩堂供各人父母宗亲。西边西归堂供先后亡僧。功德堂供檀护牌位。及有功僧灵。海会塔内牌位三个。中为住持僧众。左为沙弥。男居士。右为尼众。女居士。凡有灵骨入塔。须于牌上照格次序安名。尊客堂招待往来尊宿。

 

一常住僧有大功于寺众者。须将事迹登记万年簿。恶劣者。登记号簿。以彰赏罚。

 

一先辈有功开山中兴老和尚。生亡忌辰日。须于祖堂上供。

 

一或有住持或传戒和尚。或职事僧众。有买祭扫产业归常住者。须永远于生亡之日。在西归堂及扫塔期间念普佛。散嚫钱。息多者。生亡日及扫塔日。皆散嚫。少者。止散亡日。总以产量多少为准。凡有登记功德报恩西归塔院牌上者。须置簿注明来历次序。不得徇情紊乱混杂。须经众职事僧验明簿记。归库房保存。

 

一自住持以至清众。所有私客往来。先须通知客堂。由客堂招待膳宿。无事不得久留。只以三日为期。过期应出膳宿功德。其有不通知客堂。私自招待者议罚。常住人客不在此例。

 

一僧众请职。必须量才。无论十方戒眷。不得私情取用。如请首领职事。当会同旧职事商请。

 

一凡属寺内山场界址。须认真保守。逢年栽种各种树木。近寺周围。不得砍伐。多方培植花木。修筑道路。不得将先后左右山场擅卖阴地。如在附近佃民无埋处者。从权许与。然令写讨约与常住收执。须择无妨碍处。指定穿心一丈。

 

一本山下杨家村。古名山脚村。今易名招提村。因建一下院。名招提寺。寺内住僧众之自能耕种者。现今人心不古。潮流所激。一班俗人。往往不知丛林僧众。终日礼诵祝国祈年。坐禅念佛。无不发大悲心。自度度他。诸多苦行。反妄逞毁谤。谓僧为闲人。今后本寺僧众。有愿办实业者。山场则多种树木。田地则自行恳植。自食其力。以免外界口实。而杜弊端于无穷。

 

一凡有僧众有闭关住茅庵者。一切办道事业均准。所有食用。概归常住。须要讯明邪正真伪可否。不得无正知见。借故以偷安而坏正法。虚弃光阴。是为诫勉。

 

以上条约。务宜尽心留意。一一遵行。在寺上下内外海众。慎勿违犯。庶使山门庆幸。佛法兴隆。切切此嘱。

 

民国十九年岁次庚午八月十三日   虚云谨识并立

 

教习学生规约

 

自正眼不明。人心陷溺。有蔽于声色货利者。有惑于异学左道者。有误于旁蹊曲径者。举世茫茫。赖有人焉。弘传正法。使觉树凋而复茂。慧日暗而再明。无如末劫。障深慧浅。德薄垢重。求其识因果明罪福亦已难矣。况明心见性入圣超凡乎。所以剃染虽多。解悟者鲜。因乏明师启迪。即有教者。不过学音声法事以为应世之具。将我佛度世悲心。翻为粥饭工具。不亦深可慨乎。学规云。师者人之模范。不惟人才所由育。亦治乱所攸关。何也。彼童子而教之以正则正。习之于邪则邪。所以易端蒙养。论严弟子。择中才以养育。树典型以曲成。诗书弦颂。穆穆雍雍。出为良士。处为端人。世儒犹是。况我佛子欲明心见性。入圣超凡。非藉经教以端其根本。戒律以严身心。禅定以扫其根尘。智慧以开其聋瞆。学而时习。庶易培植。此师资所以不能不慎也。今为初学。立修行教约。延师教导。至简易行。各宜遵守。以资深造。余老矣。春霜晓露。救头不暇。安事小节。慨正法眼灭。僧宝将颓。区区之心。欲有补救。教诸幼学。以树典型。其亦不以老人为多事乎。

 

一每日清晨至堂。向上问讯。各照位端身正坐。朗声读诵。不紧不慢。字句分明。不得讲话嘻笑。乱人持诵。不得高声喧杂。如背诵者。经文生疏。句读参差罚跪。令再诵读。怠惰者重罚。

 

一背经毕。大者向师执经问字。小童向年长者认字。若有认字不真。应于师前请问。不得以讹传讹。违者责罚。

 

一认字经过已讫。各各就位熟念。候打叫香。向上一讯。退堂塔衣持钵。次第随众赴斋堂。

 

一斋后至堂向上一讯。入位写字。不得高声谈论。语笑喧哗。写毕出到听殿打鼓一齐上殿讽经。不得借事乘机躲懒。查出重责。经毕改对批字。复位读经后。抽签咀经。各尽一日之功。不得违误。

 

一入堂赴供。行如前无异。斋毕或经行或静坐。候报钟响。大小搭衣入堂。晚课不得躲闪及参差缄默。过堂不准带私菜。不得非时食。紊乱堂规。

 

一晚课后即入堂一讯。各照位端身正坐。朗诵经书。必使声音清彻。字句分明。毋得语笑交谈。至误功课。不准戴小帽。著短衣。散裤脚。及烟酒等非法。违者重责。

 

一剃染原为修心学道。了脱生死。不是图衣食混过一生也。必须听师教训。做个好人。须当仰体立约本意。切莫懈怠因循。 第一要遵约束。毋得小智轻心。 第二亲近正人。时时有益身心。 第三学习经戒。莫负苦口叮咛。第四规矩威仪。一切时中遵行。 第五行住坐卧。常常正念摄心。 第六递相恭敬。毋得强弱欺凌。 第七同为眷属。不分贵贱富贫。第八水乳和合。一切长短莫争。 第九读经写字。熟记端楷要紧。 第十常住公事。大小尽力完成。毋得坐视劳苦。偷懒偷安。毋得村言俗语。伤人父母六亲。毋得欺大压小。有乖六和同住之旨。

 

一每日轮流当值一人。扫地焚香换水设座。视众读书写字。查察躲懒私行。戒备闲言杂语。宣示凡事小心。周而复始。毋得违误参差。以上教约条款。各宜仰体恪遵。特示。

 

又示。 出家原是学佛学祖。须知佛是一切真实。汝等少时欠教。习气甚深。今教汝等实心实行。正语正言。毋得谎行谄诈。邪言妄语。自损心术。引坏他人。出入须要端身正视。徐徐而行。毋得乱跑。毋左右顾视。若遇上座。站立一旁候过。毋得相闯。及擦肩而行。在内在外。处众人群。须要上恭下敬。相爱相亲。毋得粗躁相打相骂。及恶言骂詈。早晚课诵。及午上应堂。如躲避偷安也重究。在院寒有破衲。饥有粥饭。无求于世。正好安心办道。习学经文。毋得懒惰睡眠。及闯寮扰众。不遵法令者重究。轻口骂詈。伤人父母者重究。窃人什物者重究。沙弥行堂。待客不得躲懒。存心奸狡。作事不忠心者责罚。沙弥日有定规。早晨不到背经者。午间不到写字者。晚上不到读经者。一日如不到者罚。进退须叉手。大小便须净手。秽手不得奉执经卷。违者究罚。不得涂画墙壁。狼藉一切地场及花果。凡见地上之字纸。拾在箩内。朔望焚化。凡有经典。须安置高桌上洁净之处。毋置卑下污秽处。违者罚。凡杀盗淫妄之戒。佛子必当遵依。不得掏捏蚤虱。损伤虫蚁。及一切生命。毋得盗窃常住。及师长父母。一切人银钱。布帛谷米。一切等物。毋得亲近妇女。共相戏笑。须知生死根本。第一色欲也。诫之诫之。违者重责。三业之中。意业极重。凡一切善恶。俱起于意根。起念正则为十善。起念邪则为十恶。所以端正其心。以为根本。学道者学此心。修行者修此心。参禅者参此心。念佛者念此心。凡一切应事接物。逆顺境缘。降伏此心。处众则温柔此心。临财则清廉此心。事上则忠诚此心。御下则宽和此心。待人则公平此心。分物则平等此心。乃至一切处。一切时。皆所以陶镕此心。炼磨此心。收摄此心。使其不得恣纵偏枯。贡高骄慢。若有一毫淘汰不净。则为魔障。无益于身。非所以学道也。切宜留心恪遵。戒为持身之本。成佛之基。单精于持戒。不修余门。可以成佛。若修余门。不持戒律。则事倍而功不半。所以五戒不持。人天路绝。为释子者。守戒为先。切要切要。

 

栖心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至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法弊。虚云重整兹山。自愧薄德。空怀佛制。未彻法门。欲挽以往颓风。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失。住斯丛林。愿为遵守。如若不然。无劳共住。

 

一犯根本一戒者。不共住。

 

二破口相骂。交拳相打者。不共住。

 

三谈论国事。游心世俗者。不共住。

 

四私收徒众。及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五不存正念。不依规矩者。不共住。

 

六有犯清规。不遵议罚者。不共住。

 

七任意出入。不白执事者罚。

 

八不持钵过堂者罚。(无者向常住借用)

 

九佛制不得非时食。不听而过午私食者罚。

 

一○闲闯寮房。及吃烟酒杂话者罚。

 

一一私造饮食。及私应经忏者罚。

 

一二佛制服饰如法。不准戴小帽及穿短衣外行。不听者罚。

 

一三公事不到。及坡事不随众者罚。

 

一四动止不随众。殿堂不到。私载小菜过堂者罚。

 

一五不习僧礼。粗心忽略者罚。

 

一六黑白月布萨。三世诸佛仪式。令法久住。闻楗槌不到者罚。

 

一七非礼责人。及私心讪谤者罚。

 

一八结夏安居。不遵律制者罚。

 

一九结不正之友以为朋党者罚。

 

二○侵损常住。破期告假者罚。

 

二一住不满期。诱众他去。私自逃走者挂牌。

 

二二以常住物私作人情者罚。

 

以上条约。必须遵守。如有违犯。决不循情。凡共住者。各宜慎重。

 

客堂规约

 

担囊负钵。本为参寻。拨草瞻风。曾无别事。既垂见访。宜禁喧嚣。诸凡安排。有事随众。动静凛夫人表。闲忙卓乎众先。有法可严。有仪可范。如此法器。可谓高流。所有规约。幸相共鉴。

 

一客至茶汤点心被单一一调停。若不相识。即请问名号住处。不得疏慢失误违者罚。

 

二值日知客。不拘有事无事。须坐客堂静候。失误者罚。

 

三早晚上殿。若无僧值。由知客照应路灯及大殿蒲团。并照管诸师站立行序。如不到者。问明公事有无。若误者罚。

 

四闻梆声诸师过堂。若无僧值。由知客照应打大滚板及站立斋堂。若误者罚。

 

五遇班首秉拂。或八节犒劳。及两序公干出寺等事。须知客自请。次后再使照客请之。

 

六官员来往。帖到即差照客白住持。知客先为侍陪奉茶。误者罚。

 

七凡二板客堂议事。副寺举买卖用费。悦众报堂中事。侍者白住持上下通事。知客开时节人情当作一切大小等事。议毕同白住持。

 

八内外诸师有事白值日知客理问。若置之不问者罚。口角相争。白客堂。值日宜秉公直言。如不服者。请众知客公议处罚之。倘不服。公摒出院。若循私情。断事不公。一并处罚。

 

九外来闲游杂人在寺闹事。知客须极力相劝。值日畏不向前坐视者罚。

 

十知客无事。须上殿过堂出坡。除有病外。余不到者罚。

 

十一诸师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销假。及在外闲游放逸。执事不举者同罚。

 

十二知客一应事务。或有专权自主。同寮互相嫉妒。及私情偏袒者。白众同寮议罚。

 

十三知客虽非值日。亦不得在外闲游。违者罚。

 

十四禅客至。不得一例。诸方耆宿安上客房。旧执回来。素有功于常住者。送上客房五日作客。次安贤者寮。远来禅衲及久住。三日作客。初参晚学。送上客堂随众行事。江湖混杂之流。早到一餐。晚到一宿。即令其别行。混误者罚。

 

十五别刹长老至。请净面吃茶。即报住持。然后领见。至斋毕。送客单至尊客寮。后派一侍者侍候。彼若参堂巡寮。大众斋礼。法堂左设一座。若看两序。另看单。彼不参堂巡寮。大众不礼。惟两序看单。彼亦看两序。

 

十六斋主设斋散嚫等事。副寺协同知客公议如一。或给供小食。除客堂待宾客。内外一例散嚫。双嚫照规。

 

十七客至或法眷及道人。俱送客寮暂住。然后再斟酌送客寮。如混送入堂者罚。

 

十八凡求共住者。先令看规约。共住欲进堂者。先看禅堂共住规约。须商诸执事。察其立志系参学之人。方许安单。若邪知见或粗野顽劣之人。皆不可入堂妨众。混送者罚。

 

十九客堂床帐等一切物件。俱宜检点如法。不得私借外寮及诸闲住之人。如有以旧兑新。察出双倍赔罚。不赔者迁单。

 

二○佛事命照客预先挂牌。失误者罚。

 

二一凡有书信礼物至。问明送某处即登簿。当时收送交代。有回书付来手。误者罚。

 

二二客堂众执事犯诤闹者。即时抽单逐出。勿论事非。或恃强偏见。障碍同寮等执事。不肯同和商议。有碍常住事。倍罚出寮。

 

二三凡起单必须细检物件。防错携带常住等物。如失误者罚。

 

二四凡开期有求戒者来。须查其来历并经律衣钵香敬席银等齐备。书记登簿。引见住持。送堂。若不如法。误许者罚。

 

二五逢各殿堂换职事。该处所有物件。知客僧值约同监院三处当众与新旧职点交清楚。如有损失。令旧职赔还原物。不如法者罚。

 

二六应用人情钱物及公署礼等。须两序同为商议。若己见自行者罚。

 

二七施主来往。银钱进出。多从客堂经手。善恶因果不爽。各宜慎之慎之。

 

二八逢年四季告香及黑白月布萨。客堂挂牌。时至僧值巡查不到者罚之。如无僧值。知客代理。

 

云水堂规约

 

夫负笈担簦。为明己事。勿以形劳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云堂禅堂。俱要规模无二。自心自性。何妨随处提撕。其或未然。是自欺耳。所有规约。谨列于后。

 

一随禅堂钳椎。坐香。上殿。过堂。出坡随众。违者罚。

 

二不得出外随喜。如违者罚。

 

三堂内外不得高声笑语。如违者罚。

 

四凡来挂单。寮元须问有钵否。过堂须用钵。如无。由寮元代向常住借用。若去时。归寮元收回还常住。误者罚。

 

五倚立门外顾视者罚。

 

六吃烟酒者责摈。不整威仪者罚。

 

七睡眠笑谈者罚。不在正念者重罚。

 

八谈笑诸方善知识长短者罚。

 

九机锋转语。前后不明。专以利舌争辩高低者重罚。

 

以上条约。必须谨守。参方上士。各宜珍重。

 

禅堂规约

 

古规失检。怠惰成风。时弊多端。提撕贵密。虽则现成公案。要须大众共知。行解相应。则无愧于先宗。道德兼资。乃有利于来学。是在同心。共相遵守。

 

一钟板参差者。巡寮跪香行礼。不服者出院。

 

二挑唆是非。交拳破口者出院。

 

三除老病公事。私自逃单者出院挂牌。不复共住。

 

四禅堂内外闲谈杂话者罚。静中响动惊众者重罚。不服者出堂。

 

五鸣鱼钟板等参差不清者罚。

 

六不顾本分。交头接耳者重罚。

 

七上堂小参等。各搭衣持具。齐集法堂。次第而立。有问则出。不得参差。违者罚。

 

八不满期不许出堂。除充公执事。不许私自告假。不遵者重罚。

 

九偷看典章者罚。非时私睡者罚。

 

一○出不白执事者罚。止静不到者罚。

 

一一行香坐香不到者罚。失误巡香散香者罚。

 

一二值日交代不清者罚。破坏什物者罚。

 

一三不顾本分乱逞机锋者罚。妄作拈颂评论公案者罚。

 

一四堂中出入。次第而行。违者罚。若撺单乱位。穿堂直过。并无事闯寮者罚。

 

一五私借堂内什物出入者罚。

 

一六滋事失仪。不听执事规谏者罚。不服者出堂

 

一七行坐。课诵。受食。出坡。不随众者罚。

 

一八检点他人是非。搅乱群众者罚。

 

一九警策昏沉。三香板不下位者罚。

 

二○故纵昏沉者罚。争香板者罚。不服者出堂。

 

二一警策后昏沉如故立参。再三香板警策仍见昏沉者跪参。不服者出堂。

 

二二经行纵横。谈笑涕唾。鞋物作声者罚。不服者出堂。

 

二三出外不穿直裰。衣不过膝者罚。

 

二四有事他出。归期失限者罚。

 

二五尊客参堂。各依位坐。不得失仪违者罚。

 

二六擅入客堂与人杂话者。重罚。

 

二七开大静后语笑者。在监值寮在外寮闲闯者。重罚。

 

二八私造饮食者。及烟酒者重罚。

 

二九闯静者罚。

 

三○巡香循情或以公报私故打者罚。违者重罚。

 

三一小恙给假三日。重病者出堂调养。不得故留妨众。违者罚。

 

三二年逢七期。更深点心。祗可干点。不得使用锅火碗筷。违者罚。

 

以上各条。本分攸关。如或不遵。自失善利。同居大众。戒之慎之。

 

戒堂规约

 

夫戒法为定慧基础。当先遵故。释迦世尊于涅槃时遗嘱弟子当依‘波罗提木叉’为师。虽律有明条依法而受。然新发意者。未登法坛前。无所依凭。既同堂共住。又不可无条章以范围之。因依古今规制。订定数条。以便四威仪中有所矩矱。方不负佛祖垂训。诸师成就。及各人出家之初衷。檀那信施之缘法也。

 

一 不遵堂规破根本大戒者。罚摈。

 

一 树立朋党者。摈。

 

一 不真心求戒。只图虚名。而故犯律仪者。罚。

 

一 引礼师命行则行。命止则止。倘有执拗不遵者。罚。

 

一 出入往返均须告假销假。若不呈白师承许可。自由行动者。罚。

 

一 受罚不服。重罚。

 

一 破口相骂。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量情处罚。

 

一 不真心学佛。谈论国事者。罚。

 

一 任意涕唾者。罚。

 

一 凡出堂外见老戒及师承。不合掌让路。并师承进堂。不起立合掌者。罚。

 

一 除病及公务。而殿堂不随众者。罚。

 

一 凡行一切事。若不志诚恳切者。罚。

 

一 吸食三烟。饮酒食肉。私造饮食者。罚。

 

一 当监值不尽心作务。交代不清者。罚。

 

一 错误犍椎。及杂语闯静者。罚。

 

一 故意毁损公物。加十倍罚。

 

一 戒期未满。不得外出。违者。罚。

 

一 小净大便不准言笑。若故违者。罚。

 

一 有故上单。须先向师承告假。如未经许可。擅自上单者。罚。

 

一 上单下单。不随众一律者。罚。

 

一 攒单攒位者。罚。

 

一 眼根不收者。罚。

 

一 闻犍椎声不依时集众。点名不到者。罚。

 

一 过午饮食者。罚。

 

一 佛事问答不留心学习。临事不如法者。罚。

 

一 著短衣出外及戴小帽。不绑裤脚者。罚。

 

一 上单扪虱者。罚。

 

一 擅出堂外者。罚。

 

一 殿堂偷安者。罚。

 

一 穿堂直过者。罚。

 

爱道堂共住规则

 

佛在世时。以佛为师。佛灭度后。以‘戒’为师。舍戒之外。莫由出离。虽有智辩。总成魔外。故僧尼之于戒律。犹车辆之于轨道也。如少违越。立即堕坑落堑。毗尼之道。可不慎欤。今幸为人。闻法受戒。若不乘此反省。精勤学法。一生所办。则一气不来。又披毛戴角去。汝等既受戒已。应当为暗世明灯。作如来使。荷负家业。勿为物质所诱惑。勿为放逸而蹉跎。勿以烦恼无量而不断。勿以众生难穷而不度。各宜精持律仪。上求下化。今为共住之便。特制规约于下。

 

一 破根本大戒者。如律摈。

 

一 违犯国法者。摈。

 

一 不奉行八敬法者。罚摈。

 

一 习学外道诽谤正法。谏至三次。再不改悔者。摈。

 

一 破口相骂。以至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罚或摈。

 

一 二时课诵及坐香或念佛。除病及公务。不到者。罚。

 

一 朔望布萨。及教诫不到者。罚。

 

一 闻犍椎声不依次入众者。罚。

 

一 凡有宾客常住招待。若私留亲友不白常住者。罚。

 

一 不尽职务者。罚。

 

一 服装华美。易招讥嫌。穿著艳色服饰者。罚。

 

一 穿短衣外行及戴小帽散裤脚者。罚。

 

一 坡事均要随众。除病及公务。不到者。罚。

 

一 私募外缘肥己润身者。罚。

 

一 出入不告假销假者。罚。

 

一 高声惊众者。罚。

 

一 大静后任意言笑者。罚。

 

一 面是背非。挑唆彼此者。查出议罚。

 

一 吃烟酒者罚。如有病非用酒不可时。要白众许可。违者。罚。

 

一 非时食者。罚。

 

一 如供奉佛制不许供奉之神鬼。及国令取谛之外道者。罚。

 

一 不得与男众来往语言。违者。罚。

 

一 学佛以利人利己发明自心为宗旨。而反提倡邪教宣卷打偈扶乩降神读诵恶经论者。罚。

 

一 妄论时事。擅评知识。不务本业者。罚。

 

一 收留形迹可疑未经家庭许可之妇女。及擅自剃度者。罚。

 

一 错乱犍椎。粗心动气。不受教诫者。罚。

 

一 在殿堂争前退后者。罚。

 

一 戏畜鸟兽限制动物自由者。罚。

 

衣钵寮规约

 

衣钵寮事。乃内辅监院。外执衣钵。常理常住庄严法器财物等事。故惟老诚者为之。立心端谨。遇事通融。庶几上和下睦。轻浮之人。切不可用。所有寮规七条。当熟记之。

 

一庄严法器。出入清楚登记。失记者。罚。

 

二银钱出入。随登账目。若有错误不清者。罚。

 

三果品食物。爱惜收藏。清洁奉客。私食者。罚。

 

四住持外出。方丈内更须留心照应。有误者。罚。

 

五客至方丈。所设某事。著小老请知客查明。事白监院定夺。或需茶点饭食。见机以待。每逢礼物香敬。不可私开。违者。罚。

 

六同寮及行者。须严正处之。不得嬉戏。违者。罚。

 

七客房用物。或用或藏。不得损坏。违者。罚。

 

库房规约

 

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兴利莫如除弊。尽公自尔无私。信施膏脂。沾染便成业海伽蓝因果。明察即是福基。 铭云。

 

物属招提。丝毫难犯。守在尔躬。必慎必敬。清若澄潭。正如直干。无曲无私。何忧何患。一有参差。天龙较勘。

 

一监院乃大众所倚。须发好心扶持丛林。弊端要革。利益要兴。不可糊涂度日。祗图虚名。所为悖理。大众劝不从者。罚出院。

 

二众职皆有人充。监院所管何事。须总理一切。时时觉察。处处留心巡视。各职有事。俱白监院议断。亦不得自专。凡事必同两序大众共议。否则若称能。办事不妥。小则容之。大则罚出院。

 

三副寺出纳常住财物等件。须登记明白。失记者。罚。糊混不清者。罚。以及出田收租收银。银至通知两序同看。验过封记。用时当众开封。私用者。罚。

 

四库司管田务各事。交付器物。必须明白。不得损坏。如有失落者。令赔之。赔银仍买原物。违者。罚。

 

五库头管各色物件出入。当与不与。不当与而与之者。皆罚。

 

六发给香烛油米果菜等。须照例而给之。如循私加减者。罚。

 

七买卖或收租时。暗中取利者。罚后出院。

 

八米麦等收至。查明登记。此系大众慧命所关。不许出还店铺债账及出粜等情。如有违者。大众公摈之

 

九各殿堂寮房在库房领取各物。库房须立簿记账。

 

一○一切财物。若以公济私。及私情假借。交代不清者。罚。

 

一一饮食背众。及恣意多用常住物者。罚。

 

一二各处香烛及一切应用之物。须预先备妥。用时不齐者。罚。

 

一三监修将工人所用之物件出入随手登记。失记者。罚。如偷安不查工匠。及工账不清者。罚。

 

一四病人需要物件。看病之轻重及需要之多少。从公给之。如违者。罚。

 

一五饮食不时检查。若以馊烂与众食。不当心承管者。罚。

 

一六若有亡僧遗物。不得误用。违者。罚。

 

一七每月初三日须召集两序核算上月出入胀项一之。不清者。罚。

 

一八每年完粮税票。须呈存方丈。如私藏者。罚。

 

一九库房职事如有调换。旧任须一一点明。当监院交与新职事。违者或交代不清者。赔罚。

 

大寮规约

 

寸薪粒米。当思来处之艰难。滴水残虀。须念作时之不易。既不暴殄天物。复当调和口味。咸淡适度。香软得宜。慎重烹饪。勿生轻忽。以供养为怀。不贪口腹。虽随众作务。常抱道心。粥饭二时。不可一朝失慎。晨昏二课。何妨片刻清修。铭曰。

 

雪峰饭头。沩山典座。古德芳风。于今未堕。摄尔狂心。慎尔口过。运水搬柴。毋忘这个。堂内坐禅。堂外禅坐。谁知传衣。不离碓磨。故此苦行。佛天所喜。求福则得。造业则失。勤谨严防。求福之本。偏众懈怠。造业之基。遵守规铭。为汝良师。

 

一厨房共住者。二时粥饭俱在厨下。同众甘苦。一概不许别处私食。及私留鲜美自食。违者。罚。

 

二盗取常住油盐食物者。赔罚。

 

三饭头煮大众二时粥饭。务要刻刻当心。不得太多太少。香到开梆。失误者。罚。

 

四菜头洗大众菜。必须干净。咸淡调和。食毕菜锅自洗及打火板。误者。罚。

 

五大众各执事人。各宜尽心。勿得懈怠。凡典座有斋。一应相帮。不到妨误公事者。罚。

 

六闻叫香各处到大寮打饭。先尽斋堂。次客堂方丈等处。务报人数。打饭毋许争论。不得紊乱。违者。罚。

 

七所剩粥饭。必须尽心料理。不可损坏。留存后吃。违者。罚。

 

八大寮闲谈杂话。高声大叫。闯寮吃烟辛酒赌博。破口交拳者罚。不服者。出院。

 

九除公事外。皆要上殿过堂。随众出坡。懒惰偷安者。罚。

 

一○不许滚汤泼地。免伤虫命。违者。罚。

 

一一大寮门户火烛。必须互相照应。违者。罚。

 

一二外寮人不许闲窜大寮饮食。搬弄是非。违者。罚。

 

一三外寮诸师。不得擅入大寮私食菜饭。违者。罚。

 

一四有公事或客到。随报客饭。不得假借客名报饭。查出者。罚。

 

一五云水堂本当不应非时食。因念行脚辛苦。准听初到三日。随工人方便晚粥。过限者。罚。

 

十六工人晚该吃粥。倘有重务则吃饭。违者。罚。

 

十七凡执事见有犯规矩者。应检举按罚。如有不服者。重罚出院。

 

以上各条。务希各人切实遵守。

 

浴室规则

 

荡涤尽也。未是本来面目。盥沐洁矣。终非无位真人。未达色空。只道尘末。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灵。果有一丝不挂之禅客。正好向这里摸索。 铭曰。

 

山巍路远。致其柴薪。瀹釜燃火。效其勤劳。昧者不知。浴身偏紧。年少嬉笑。沸汤交淋。凡此暴亵。永宜自箴。洗心涤虑。日新又新。何以报德。忽悟水因。其或未然。且遵规铭。

 

一凡浴日圊头挑水。料理燃火热水。设监浴位。少时先请住持。次请尊客。两序头首。击梆一下。禅堂诸师浴。击梆二下。列职等师浴。击梆三下。普浴。

 

二凡浴者各宜听梆声依次而浴。不得蹉跎。违者。罚。

 

三不得高声大笑。违者。罚。

 

四脱衣穿衣。各宜回护。不得放纵。违者。罚。

 

五在浴堂左右顾视及谈笑喧嚷涕唾者。罚。

 

六浴时各宜自量。不得堂中久恋。致碍后来。违者。罚。

 

七用香胰肥皂者。罚。

 

八有疥癣各宜自量在后洗浴。违者。罚。

 

九僧值监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罚。失照者。同罚。

 

农场组织简章

 

一本农场为适应现实环境之需要。特组织僧伽开发本寺所有荒地。努力增加国家生产。并以弥补本寺粮食之不足。且达到人人劳动自给自足之目的。用以维护祖庭为宗旨。

 

二本农场定名为云门山大觉农场。

 

三本农场内设总管理一人。副管理二人。监植一人。均系义务任职。不受酬劳。总管理以本寺方丈任之。副管理以首座及监院任之。监植由总管理选派。至库房人员由总管理指派。负责办理农场一切事务。

 

四凡在本寺长住之僧众。除总副管理监植可免垦种工作。及年在六十以上。体格衰弱。确不能任劳者。酌量派遣其他任务外。其余均须一律参加垦种工作。如有好逸恶劳。苟且偷安。不肯参加者。概不留单。惟临时挂单。及年在十五龄以下者。不在此限。但遇公规出坡。则应随众工作。

 

五规定每人应垦种荒地最少三十方丈。但库房大寮米头等人员。因其工作繁忙。可自由参加。免受规定之限制。而各当职人员。亦因其各有任务。时间有限。可减少规定之半数。其余均须依照上述规定垦种。

 

六如有发心加垦荒地者。甚表欢迎。但事前须将其欲加垦之数量及处所。报告监植或农场其他负责人。取得同意。以便登记。

 

七分配土地。以抽签法行之。

 

八由总管理指派库房一人负责。将抽签所得荒地之名字号码数量分别登记清楚。至收成时并分别抽收常住应得之利益。

 

九未及参加而新到本寺长住之僧人。仍须遵照本章程第五条之规定参加垦种工作。

 

一○垦种所用各种工具。概归常住办理。分配借用。由监植负责将各人借用之器具分别登记。如有损坏则借者应负赔偿或修理之责。

 

一一各样种子由常住贷发。收成时如数缴还。但用何样种子及数量。须事前到库房登记。以便准备。

 

一二垦种人员。每日二时一粥一饭。由常住供给。不另备点心。

 

一三所有收获之农作品。除种子外。种者与常住均分。

 

一四在垦种时间。每日早殿及晚上坐香或普佛殿。除另有任务者外。均须齐到。但晚殿则可轮班行之。

 

一五凡闻板声。即是常住之公务。大众师应一齐出坡。先将公事做完。方得做私人之垦种工作。

 

一六各任职人员。应将其每日应做之公务。先行分别办理完竣后。方得继续其垦种工作。以免因私误公。

 

一七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公议修改之。

 

一八本章程自公日布起施行。

 

学戒堂规约

 

同堂共学。互相警策。非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法修行。方循正轨。订诸章则。各须遵守。

 

一上殿过堂出坡等随众。无病不得告假。倘未准假。借故推诿者。罚。

 

一日间堂中听讲。上课之外。须练习文字。自修功课。间进禅堂坐香。不得闲游谈笑躲避。经告诫不听者。罚。

 

一如修禅七。应一律入禅堂参加。本堂功课暂停。不得藉此懈怠。违者。罚。

 

一出入不得著短服。及戴小帽。冬寒不得烘火。殿堂须穿鞋袜。违者。罚。

 

一凡欲买物。写条交庶务师。送库房代办。不得私擅出外。违者。罚。

 

一每逢十四三十日为剃头沐浴洗换衣服之期。除疾病外。不得私自举行。违者。罚。

 

一常住公物。不得疏忽毁坏。公私财物。非己有者。不得擅取。违者。摈罚。

 

一过午不食。无事不得入大寮。过堂不得带私菜。违者。罚。

 

一不得喧闹斗争。违者。俱摈罚。

 

一上下楼梯。均须缓步轻行。勿得动声惊众。经诰诫不听者。罚。

 

一师长上堂授课。一齐起立。听讲时不得低头昏睡。不得交头接耳谈话。经诰诫不听者。罚。

 

一须威仪整肃。若故露轻浮有失礼节。诰诫不听者。罚。

 

一不服师长训责。诤论不休。或出言傲慢者。罚。

 

一对师友均宜谦和礼让。不得起人我之见。妄论是非长短。亦不得讥讽笑骂。挑拨离间。违者。罚。

 

以上十四条。由一至四为懒惰者戒。由五至十二为举动不如法者戒。十三十四为言语不谨者戒。日常动作云为不易。举一可以类推也。

 

民国三十二年岁次癸未 四月佛诞日 虚云立

 

水陆法会念诵执事规约

 

古之丛林。高蹈绝俗。除祝厘外。不通应酬。政为大事未明。剪爪不暇。那肯应酬散其道念。况且未能自度。何能度人。经云。瑜伽一法。乃登地菩萨利生之事。非初心凡夫所宜。惟是丛林淡薄。四事供应每虞缺乏。故不得已。乃略应念诵也。然进坛必须生道场想。对经像如对佛想。诵其文。思其义。行其事。践其实。必使身与口合。口与心唯。不昏沉。不散乱。不懈怠。不贪利。明因果。知惭愧。兢兢业业。若是。则不期度人而自度人。不期利益而自利益。所谓人以财与我。我以法与人。等施无异。犹可权为。若鼓籥橐而看经。舂杵碓而礼忏。身对尊像而目视他方。口诵经忏而心存别念。如是必招现前之毁谤。受未来之业报。使自利利他之法宝。反成自误误人之罪案。可不慎哉。爰订规约。谨陈于左。

 

一诵经人。先日见牌上有名。即沐浴。次早诵经礼忏。须三业志诚。口诵心唯。不得于念诵礼拜时。夹杂闲言。更不得轻狂戏笑。若诵经故意杂谈戏笑者。于经忏中罚补诵。或在忏后歇息时。戏谈喧哗者。跪香。

 

一念诵时。不得回头转脑。看看人物。一心称念。字字分明。不得重念。过严净不至。诵过一页方至者。罚。经忏仍须补罚。

 

一表白人。不急遽简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念诵。其钟鼓等亦宜庄雅。不宜繁碎。

 

一内外香灯行人。俱要诚洁。小心火烛。以及各坛堂中。尤宜加倍慎重。

 

一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诚结印。诵咒作观。三业相应。不得含糊弹舌。急促了事。白文亦然。

 

一每日按定钟点作事。钟到鸣鼓一通。如有不至者。罚。

 

一外六坛均听大坛起忏。各坛亦宜同起。不得有误。如违者。罚。

 

一经忏及施食等。不得法事未竟。先收佛像庄严器物。

 

一香烛供果等。倘落地者。不得用。供过者亦不用。

 

一上供蔬菜饭食等。必熟得味。不得用干物生物。

 

一法会内外人等。犯斗诤者。因诤失威仪。不胜调伏。不服者。出院。

 

附讽经上朝回向法事及开斋钟点时间列后

 

五点半起床。六点半开斋。七点上忏。八点半上二朝。十点半上三朝毕。本坛上供。至灵前回向。十二点开午斋。十二点半上四朝。二点半上五朝。四点半上六朝毕。至灵前回向。五点半钟开晚餐。七点一刻上晚朝。

 

以上各坛职事人等。均宜恪守条规。照职司事。勿得放弃责任。紊乱参差。此乃龙天之眼目。大众之号令。各宜遵守。慎之慎之。

 

民国九年岁次庚申七月初二日 主法沙门虚云谨启

 

题云水堂记

 

夫先圣创丛林。建共住法。盖为老病死者有所设立也。不料法久弊生。诸方招提。妄分界限。不独病老无安。致使往来概失栖钵之所。颇违贤哲修筑之誓。大损僧伽六和之义。鸣呼。值斯秋晚。岂可尽言。铭曰。

 

华严首唱。善财行脚。东西贤哲。今古继作。赵州八十。芒鞋踏破。道吾指引。船头浪簸。寥言痛棒。举眼休错。三登九到。莲池病弱。伟哉云堂。圣凡栖泊。逆顺奚分。喜怒哀乐。忍受酸辛。千折万挫。顾恋幻质。徒劳空过。慎汝三业。洗涤惭作。动止营为。勿忘矩矱。狂心顿歇。孤云野鹤。虚云幻游。宁堪负荷。祝圣后来。守兹勿堕。云萍浪江湖。于己丑丁未年两次至山。感觉荒凉。特以把茅为庐。接待往来。恐后更易。谨订数则。以为永例。

 

一本寺永远海单。无论释道讨单者。各听自便。

 

一远来者。寮元师招呼养息三日。免上殿堂。客堂待斋茶。三日外随众。

 

一新到者缺铺盖。由香灯师至客堂取用。去后即送回原处。以供后来之用。

 

一如要他往。晚间与寮元师说明。次早于客堂用干斋。

 

一异方上座。初次到山。如欲别行。寮元领到客堂。送茶钱四百文。

 

一云堂师。或旧住。或初到。倘遇寒热病痛。寮元香灯两师照应。吃药费归常住。

 

己酉年  地藏菩萨圣诞日幻游人题于鸡足护国祝圣寺之上客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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